关于对刘翔宇等一百六十九名同学进行学籍警示的通知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08-04-15

关于对刘翔宇等一百六十九名同学进行学籍警示的通知

各系部:
   《防灾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防科发教[2007]63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不及格课程学分一学期达16学分、连续两学期累计达22学分、在校累计达30学分者。
   根据学生学年学期成绩,现对以下在校期间累计未获得学分达到8学分的刘翔宇等一百六十九名同学进行学籍警示,请各系部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 学生本人在《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学籍警示名单》上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2、 任何学生不得遗漏;
   3、 于4月22日将此通知原件、《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学籍警示名单》原件交教务教材科(1313#),各系可留存复印件存档。
   学籍警示是学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学籍处理的重要前置程序,有助于学生充分认识学习的重要性和学籍管理的严肃性,更有助于加强学籍处理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减少各种矛盾。请各系部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上述通知要求及时、规范地做好学籍警示的各项工作。

 

 

    教务处
    2008-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