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  发布时间:2008-06-02
关于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工作量上报的通知
各教学系:
根据《教学工作量计算及课时津贴发放办法(试行)》规定,教务处对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工作量进行核算。具体核算办法是以班级为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工作量按8周计算,得出每个班级的总酬金数。请各系根据具体情况为每个相关教师分配相应的工作量酬金。具体分配要求如下:
1.工作量的范围: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管理规定》,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工作量主要包括选题、开题、中期检查、指导教师的指导及评阅工作、评阅教师的评阅工作、答辩资格审查及答辩考核过程中产生的工作量等。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答辩的组织费用已在年度预算中划拨到各系账户,不包含在本范围。
2.分配原则:在分配过程中,各系需本着数量与质量兼顾的原则进行,根据教师工作数量和质量,公平分配,充分调动教师积极性,避免出现平均主义的分配形式。同时,本系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总工作量不能超过教务处核算的工作量总额。
3.填报方式:各系按附表1的形式进行填报,附表1可从教务处网站实践教学用表中下载,表中内容要填写完整,每个教师要签字,最后由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考核委员会主任(系主任)签字并加盖本系公章。
4.上交时间:为了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工作量酬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请各系务必于2008年6月20日前将附表1交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如果对教务处核算的毕业设计(论文、综合实践)工作量总额度有疑问,请来电咨询,电话:010-61598713,或直接到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咨询。修改时间截止到200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