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  发布时间:2009-12-25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学院对原《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防专发教〔2001〕85号)进行了修订,现征求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意见。请您将反馈信息发至jiaowu@fzxy.edu.cn,或直接联系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联系电话010-61598713,联系人:陈霞。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增强全体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返聘教师、行政兼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因直接或间接的过失,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类)、教学管理类(B类)和教学保障(C类)三种类别。
第四条 根据事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Ⅰ级)是指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Ⅱ级)是指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根据“教学事故类别及事故等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受理教学事故信息、初步认定并提请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议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报告、举报和督察制度
教学事故责任人(简称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教务处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学院师生员工均有义务通过电话、来访、信件、短信等多种途径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学院对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并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人员有责任对发现的教学事故及时向教学事故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协助核实,并责成事故责任人如实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事情经过的书面材料。教学事故涉及二人及以上责任人时,在可分清主次责任的情况下,按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受理教学事故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初步认定教学事故,并书面提请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会议,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在接到提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认定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2)和教学事故通知单(附件3)。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部门负责人应在收到教学事故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报教学主管院长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连续两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应被认定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应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组织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和挽回影响。因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 学院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及处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取消其学期教学质量奖。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度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和年度考核评优。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将计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的依据之一。学院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任课资格或作待岗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复核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在教学事故通知单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请复议。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防专发教〔2001〕8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