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3-0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教书育人的主渠道,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和我院人才培养目标,为人师表,严谨治学,以优良的师德、师风来教育和培养学生。
第二条 为规范课堂教学,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学职责
第三条 教师应根据学院的规定,认真完成包括课堂讲授、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考试、学生成绩评定等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 教师应主动做好与课程教学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选用教材及参考书、撰写教学大纲和教案、制作教学课件、填写教学进度表、考核学生成绩以及收集相关课程资料、研究和改革教学手段、整理和归档教学文件等。
第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应加强课堂教学纪律管理,严格要求学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不得私自停课、调课,不得私自找人代替上课,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停调课手续。
第六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院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七条 熟悉课程设置,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明确所讲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八条 备课应按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与难点、深度和广度,认真编写教学日历,并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将本学科的新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充实于教学内容之中,确保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系统性。备课强调教师个人钻研,集体讨论,鼓励教师形成自己的特点和风格,鼓励开展教研室集体备课,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师的教学方法等与教学问题进行讨论。
第九条 做好课程教材和参考书的选用工作,并根据各章节教材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选用有利于增强教学效果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条 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编写教案或讲稿,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设计课程练习题及学生作业,确定课程考核及学生成绩评定方式。
第十一条 制作课程教学需要的多媒体课件,有条件的可以开发课程网络课件。
第十二条 课前应准备好各类教学用具并到上课教室熟悉各种教学设备的使用方法,自带设备的需对设备情况提前进行测试。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教学作息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随意进出教室、不使用通信工具、不在教学场所吸烟。
第十四条 教师上课前带齐教案、教材、教学日志等教学资料,提前5-10分钟到达教学地点,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一般应站立讲课,教态要自然、亲切,着装要整洁、大方,不穿背心、超短裙、拖鞋上课。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教师要用普通话授课,语言要清晰、准确、语速适当;板书要规范、工整、清楚、布局合理。
第十七条 课堂讲授信息量要适当,内容要正确,重点要突出,条理要清楚,深浅要适宜,要着重讲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科学方法。
第十八条 教师要灵活运用教学方式方法与教学手段,注重启发式教学,调动学生的思维,避免照本宣科、照屏宣读、过度使用多媒体手段等。严禁教师单纯播放光碟或多媒体课件。
第十九条 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适当安排课堂讨论,巩固加深学生所学内容,启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精神,提高自学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和口头表达等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习题课安排的习题应具有典型性,主要侧重于概念的理解和方法的训练;方式-般应以教师指导为主,着重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逐步掌握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解题方法,培养逻辑推理和判断能力。
第二十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应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学生到课率;维护课堂秩序,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经批评教育不改者,教师有权责令其离开教室,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本规范指的实践教学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课内实验、夏季学期各阶段实习、毕业实习等)开始前,教师应制定实践教学教学计划,备齐教学大纲、指导书、任务书等教学文件,向学生讲明实践教学的内容,要达到的目的、方法步骤和操作要领,要强调注意事项,特别是安全事项,保障实践教学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需按时全勤到岗指导学生实习,教师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要流动观察学生开展实践教学的情况,督促学生严格按实践教学操作规程操作,督促和指导学生独立完成实践教学,解答学生的疑问。引导学生通过实践教学增强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要求学生在实践教学结束后写出实验报告和实习报告,并按时上交。对学生所交的报告,教师要认真批阅,写出评语,必要时安排时间进行讲评。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严格实践教学课的考勤和要求,凡缺课次数达1/3以上或不交实践教学报告的学生,不得参加实践教学课的成绩评定。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根据学科发展和课程内容改革的需要,不断钻研,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手段和方法,采用现代化的实践教学教学手段,提高实践教学教学的质量与效果。
第六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要向学生说明辅导、答疑的方式和地点。辅导答疑一般由助课教师完成,辅导教师应注意记载辅导答疑过程中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主讲教师保持密切联系。未设助课教师的课程由主讲教师承担。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前的准备工作,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存在的疑难问题以及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针对学生学习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应面对全班学生进行集体辅导,针对个别学生存在的问题应进行个别辅导,对基础差的学生应进行重点辅导。
第三十条 辅导答疑时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质疑,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一条 辅导答疑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学生自愿参加,考试前一般不组织辅导答疑,严禁辅导答疑时向学生暗示考题和出复习提纲。
第七章 作业批改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每章(节)课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布置作业要做到目的明确、数量适中、难度适当。
第三十三条 教师必须及时、认真批阅学生作业,一般应全批全改,对典型错误应及时讲评。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应做好文字记录,以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论文类作业应在选题、文献阅读、实验设计、观察记载、数据处理、资料整理、论文撰写诸方面,给学生以适当的指导。计算题类作业应指出所依原理、公式或推导过程、计算方法中出现的具体错误所在,不能只划分正误号。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态度和严谨治学作风的培养,杜绝抄袭、代做等不良现象。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和衡量教师教学效果的主要方式。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参照《防灾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系部、教研室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成立教学督导督查队伍,组织教师认真落实和贯彻执行,在教学和管理工作中把教学质量的提高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