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灾科技学院双语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3-04-10

各教学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双语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已初拟完成,现面向全院教师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4月16日前发电子邮件至jxjs@fzxy.edu.cn,也可直接向教务处教学建设科反馈,感谢各位老师建言献策!

 

防灾科技学院双语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双语教学课程的管理,推进我院双语教学课程建设,促进我院双语教学稳步发展,保证双语教学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双语课程的界定

双语课程是指将母语外的另一种外国语言直接应用于非语言类课程教学,并使外语与学科知识同步获取的一种课程模式。双语课程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融外语与学科知识教学于一体,恰当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方法与手段。

二、开设范围

(一)各系(部)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全院范围内双语课程达到专业培养计划中课程总门数的5%

(二)双语教学课程应在我院的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或专业选修课程中开设,英语专业课程和专业英语课程不列入双语教学范围。

三、双语课程教师资格

(一)具有讲师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教学经验丰富,具有承担所教课程的扎实的专业水平,教学效果良好;

(三)有扎实的外语语言功底,在国内接受过有关英语强化培训,或有半年以上国外留学进修经历;

(四)每位双语教师每学期所承担的双语课程数量不超过2门。

四、双语课程的星级教学标准

我院对双语课程实行星级管理,根据达到的教学标准不同,将双语课程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双语课程、二星级双语课程和三星级双语课程:

(一)达到以下所有要求,可以认定为一星级双语课程:

1.具有中外文教学大纲,具有外文教案;

2.课堂教学中以使用外国教材为主,外国教材原则上应该是外国原版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

3.课堂教学以外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外语表达准确流利,外语授课课时达到该课程总课时的70%

(二)在达到上述一星级双语课程标准的基础上,达到下列第一项教学标准可以认定为二星级双语课程,达到以下两项教学标准可以认定为三星级双语课程。

1. 每学期至少安排三次以上(含三次)上双语作业,教师要认真批阅,采用双语形式进行课程考核;

2.通过随堂听课、座谈会访谈、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双语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学生对双语课程满意度。经调查,教学效果好,满意率为80%以上。

五、双语课程教材

(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使用外国教材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65号)双语教学使用的外国教材,必须是原版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任何学院和个人未经教材权利人授权许可,不得擅自翻印、复制、销售和使用外国原版教材。

(二)学院适当支持双语课程外国原版教材的购置,教材由系部资料室保管,供学生在课程教学中循环使用。

六、双语课程的教学管理

(一)申报程序

1.开设双语课程的主讲教师于每学期第八周向所在系部申请下学期开设双语课程,并填写“双语教学申请表”。

2.各教学单位负责对双语课程教师资格、教材、大纲、教案等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

3.第一次开设双语课程的主讲教师必须进行一次试讲,学院教务处负责审核试讲情况,审核不合格不予立项。

4.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批准正式立项。

(二)质量监控

1.各系部要对双语课程进行教学质量监控,通过不定期的随堂听课、检查作业、试卷、收集学生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双语课程给出初步的评定意见。

2.对于首次开设的双语课程,督导组进行两次以上随堂听课,并检查作业和试卷,收集学生反馈意见,给出评定意见。对非首次开设的双语课程,督导组进行抽查,并给出评定意见。

3.系部和督导组将评定意见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教务处按照一星级双语课程、二星级双语课程和三星级双语课程的等级标准公布双语课程的评定结果;如对双语课程评定结果有异议,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定。

(三)工作量计算

学院鼓励教师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将根据不同星级的双语教学,在核算教学工作量时进行补贴。

1.一星级双语课程,每个学分可获得600元资助;二星级双语课程,每个学分可获得800元资助;三星级双语课程,每个学分可获得1000元资助。

2.双语课程考核结果认定后,教务处直接向任课教师拨发资助经费。  

3.一门课在第2次以后(含第2次)授课时,资助金额为第一次授课时的50%

(四)其他方面

1.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的班容量,原则上要求不少于30人,不大于60人。根据课程性质和受众特点,可先申请开设公共选修课。

2.学院鼓励教师根据实际需要,编写词汇表、习题集、案例集等外文辅助资料,并逐步建设教学资源和课程网站。

3. 双语教学课程原则上应在本科第三学期及以后学期开设。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