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3-04-10
各教学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初拟完成,现面向各教学单位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4月16日前发电子邮件至jxjs@fzxy.edu.cn,也可直接向教务处教学建设科反馈,感谢建言献策!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防灾科技学院关于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防科发教﹝2012﹞78号),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学院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指各单位有较好的建设基础,自行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院级三个层次,共六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一)学科、专业建设项目:重点学科、特色专业等。
(二)课程、教材建设项目: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双语课程、特色教材等。
(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项目:各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项目。
(四)教师队伍建设项目:教学团队、教学名师、教学新秀等。
(五)教学改革研究和教学成果奖项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体系创新、教学质量评价完善等。
(六)实践教学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创新项目、学科竞赛等。
第四条 院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大类。其中,重大质量工程项目由学院单独发文立项,安排配套政策予以重点支持;一般质量工程项目由具体负责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教学单位、教务处、学科与研究生处、人事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团委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负责执行学院“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国家级、省级及院级重大“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年度重大“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三)组织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择优推荐项目参加更高级别的评选;
(六)负责“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报批。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质量工程”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院“质量工程”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召开报告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
(二)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四)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五)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作为教师个人评优评奖及职称评聘等的重要指标。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要本着节约、高效原则安排和使用经费。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核定拨付的办法。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上报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备查;验收结束后,终止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资助出版经费:指根据申报项目需出版相关著作、教材和发表学术论文的费用;
(八)其他经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其他经费,如学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第四章 检查验收与结项
第十三条 “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国家级、省级及院级重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院级一般质量工程项目由具体负责部门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安排,组织检查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报告会的方式,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报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追回项目经费,并作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院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九条 凡已完成的项目,由负责人向办公室提出结项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研究报告。
(2)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或实验报告或应用报告或总结性论文。
(3)国内外教改领域研究情况的对比分析报告。
(4)对提高教学质量的效果分析。
(5)建设经费使用及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质量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