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灾科技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3-04-10

各教学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管理规定》已初拟完成,现面向各教学单位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4月16日前发电子邮件至jxjs@fzxy.edu.cn,也可直接向教务处教学建设科反馈,感谢建言献策!

防灾科技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作为重要的指导性文件,需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其修订和调整应非常慎重。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需要及时修订和调整,以适应发展的新形势,其修订和调整是一项非常重要而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一般包括两种形式: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培养方案执行一段时期以后,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有较大的变化,原有方案已不能反映培养目标的要求,学院将有计划地组织对全院所有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系统的修订,一般每35年进行1次。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培养方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个别课程的学时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学期安排、考核方式等设置不合理,需要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教学副院长为组长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组(简称“领导组”),下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及督导组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领导组负责全院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制定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工作方案和工作日程,审核论证各系部制订的初步方案,并最终定稿。

第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主体是各教学系部,各系部须成立系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组(简称“工作组”),由系主任任组长,相关专家、教授、专业教师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

第三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全面修订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教务处应在本科教学管理过程中,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向学院提出对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工作计划得到学院批准之后,在领导组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形成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征求院专家组、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形成《防灾科技学院关于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以下简称《原则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领导组根据已批准的《原则意见》,确定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方案,包括修订工作日程及对各系部的具体要求,下发各系部开展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一般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覆盖专业面较大的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程的设置和改革论证工作;第二阶段,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 承担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的相关系部,应率先依据《原则意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学院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改革与设置初步方案,院专家组将对每门课程进行深入的研讨、论证,最终确定全院公共、学科基础课的设置方案。

第十条  各工作组首先要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其它学校相同专业的课程设置情况,明确专业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指导思想。根据国家要求、学院《原则意见》和基础课的设置方案,结合本专业的具体发展方向和社会需求,通过专题研究、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广大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理念和思想的深入讨论,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形成各专业人才培养初步方案。

第十一条 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是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托教学大纲来体现,因此,所有课程的理论教学大纲、各类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是培养方案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必须随培养方案的修订同时制定。

第十二条 各工作组要将每个专业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情况向院专家组进行汇报,院专家组将对每个专业进行深入的研讨、论证,并指出不足,提出修改意见后,各系应充分研究后予以修改。经过几轮的审核、论证、修改的过程后,最终定稿。

第十三条  定稿后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经工作组组长签字后报院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汇总、排版、印刷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微调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微调一般由各系提出,各系在教学工作中应了解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社会需求,掌握现行方案中存在的问题,若发现确有较大的问题需要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要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为出发点,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基本条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工作组在充分讨论的前提下,提出调整论证报告,说明调整的原因、目的和意义,以及调整的初步方案和调整后续问题的解决措施,由组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若涉及到课程内容的调整,必须附调整后的课程教学大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