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3-04-11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尽量减少、及时发现、严格控制和妥善处理教学中的事故,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学院对原《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防专发教〔200185号)进行了修订,现征求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意见。请您将反馈信息发至jiaowu@cidp.edu.cn,或直接联系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联系人:陈霞。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增强全体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含外聘教师、返聘教师、行政兼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因直接或间接的过失,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教学管理类(B)和教学保障类(C类)三种类别。

第四条  根据事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是指因故意或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因故意或较大失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因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根据教学事故类别及事故等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学院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主任,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院办、学生工作处、后勤处、审计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分别设在教务处(受理A类教学事故)和审计监察处(受理BC类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报告、举报和督察制度

教学事故责任人(简称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教务处、审计监察处和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学院师生员工均有义务通过电话、来访、信件、短信等多种途径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时效为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学院对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并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人员有责任对发现的教学事故及时向教学事故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教学事故出现或举报后,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调查教学事故,并责成事故责任人如实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事情经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教学事故涉及二人及以上时,在可分清主次责任的情况下,按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学类(A类)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认定。教学类(A类)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类(B类)、教学保障类(C类)各级教学事故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初步认定后,提请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及院务会认定。

第九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受理教学事故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教学事故的直接认定或严重教学事故的初步认定。需提请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的,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

第十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认定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2)和教学事故通知单(附件3),在完成认定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责任人所在部门,同时将教学事故通知单报教学主管院长后送人事处备案。部门负责人应在收到教学事故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并获得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教学事故记录表上的签字确认。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三级。通报批评或警告连续两个学期超过二次的,第三次起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二条  部门负责人应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组织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和挽回影响。因教学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按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  学院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其学期教学质量奖,取消当年度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和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将教学事故作为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的依据之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教学任务或作待岗处理。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复核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在教学事故通知单七个工作日内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复核结论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防专发教〔200185号)废止。

 

 

 附件一:教学事故的类别及等级表.doc

 附件二:防灾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doc

 附件三:防灾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doc

    教务处
    20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