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灾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5-10-07

 

各教学单位:

《防灾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初拟完成,现面向学院各教学单位征求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1016日前发电子邮件至sjjx@cidp.edu.cn,也可直接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反馈,感谢建言献策。

 

防灾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推进校企深度合作,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深入发展,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在应用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并在合作培养创新人才、合作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应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以学院教学单位为牵头部门,由企业或行业内单位作为合作单位,且双方已经有一定时间的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经历。合作单位应能为高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转化应用技术成果提供持续的人员、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第四条  开展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目的是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快学院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探索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新途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升学院服务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主要由相关教学单位牵头,面向各相关行业科研生产单位、地方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立项建设。

第六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采取单位申请、专家评审、学院审定的方式立项建设。

第七条  申报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1.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必须由学院教学单位与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已经开展了实质性的产学研合作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学院产学研基地建设中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2.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应具有良好企业文化和社会信誉,在行业内具有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人才、资源优势,具备场地、设备等开展人才培养的硬件条件。

3.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须建立稳定的运行机制,有固定的生产场所,能够满足学生实习、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良好的条件。

4.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课或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研发与管理团队。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可由牵头教学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开展调研、论证,并组织相关申报支撑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防灾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2.防灾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规划建设任务书;

3.其它必要的附件及支撑材料。

第九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立项程序

各教学单位依据申报条件和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发展、运行情况,对已建成的产学研合作基地进行初选、推荐,并填写《防灾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学院根据各系推荐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予以立项建设,立项后的产学研合作基地要组织编制《防灾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规划建设任务书》。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工作,与合作单位友好合作,共同制定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不断提升与基地及其主管单位的合作层次和水平。

第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必须是实体性机构。各教学单位作为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参与示范基地建设;基地合作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产学研示范基地建设,并在资金、场地、人才、技术创新氛围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上支撑示范基地开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第十二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要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积极争取国家、系统内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设示范基地,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三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要把人才培养作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为学生到示范基地开展实习和合作单位人员到学校进行在职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和推动合作单位技术带头人到学校给本科生授课或担任研究生导师,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

第十四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体现出学院与基地在产、学、研方面的互动、交流,基地建设应包括共同申报教科研项目、共建实验室、共建实习基地、共同研发产品、共同开展理论或实践教学内容的研发并参与教学过程,同时还要做好依托基地预期产出的各类成果的规划,如教师培训,学生论文、专利、发明等知识产权,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  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在每年的年底要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制定次年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建设任务,并将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每两年对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对运行良好的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学院将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示范基地,将督促整改直至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防灾科技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防灾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防灾科技学院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规划建设任务书.doc

    教务处
    201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