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12-14
为推进我校教育事业全面发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营造教育教学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主动性,根据《防灾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防科发教〔2018〕21号),现启动2018年度教学成果奖励认定和发放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教学成果奖励的范围与标准
教学成果奖励包括教师奖、优秀教学成果获、优秀教材奖、教学技能竞赛奖、优秀学位论文指导奖(优秀学士学位论文奖励本年度已发放,不需要申报认定)、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奖等奖项。
本次认定教学成果奖励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防灾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范围的且奖励没有发放的教学成果,已经发放奖励的成果不需再次申报。
二、教学成果奖励进行认定和发放工作程序
(一)、老师向所在学院提交奖励认定申请材料
2018年12月15日至12月19日(星期三),老师向所在学院提交奖励认定申请材料,具体如下:
1. 《防灾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励申请与认定表》(附件2)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 佐证材料复印件和扫描电子版(如成果获奖或立项证书、主管部门红头文件及证明)各一份。
(二)、学院初审
2018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星期五),各学院审核老师申报材料,并对《防灾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励申请与认定表》给出审定意见。
各学院于12月21日(星期五)前将审批后的《防灾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励申请与认定表》、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的《防灾科技学院教学成果奖励申请与认定审核结果汇总表》(附件3)各一份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汇总表、证明材料电子版发527853845@qq.com。
(三)、教务处审核、公示及发放
2018年12月21日至25日,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教学单位提交的奖励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后,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无疑义,由教务处报相关部门发放奖励。
三、其他
1. 同一教学成果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算。
2. 教学成果由个人获得的,奖励发放给个人;教学成果由集体获得的,奖励发放给第一负责人,由负责人统筹分配。
3.在教学成果奖励申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追回已发放的奖金,取消连续三年(当年起算)的奖励申请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