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

防灾科技学院社会考试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防科发教〔2015〕73号

防灾科技学院社会考试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社会考试劳务酬金发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遵循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考试指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有利于提高学生社会适应力的考试,包含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英语考试、普通话测试等。

第三条 上级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拨返的考试组织费纳入学院收入统一管理,考试劳务酬金优先从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学院人员经费补充。

第四条 劳务酬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监考费、监控录像采集费、听力语音播放费、流动监考费:150/场次;普通话测试监考费:30/场。

(二)巡视费:300/天;

(三)考点安保人员、医护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劳务费:100/天;

(四)计算机等级考试机器、安装(含环境监测)、模拟测试,普通话测试考试机器安装:500/间次;

(五)普通话测试:测试员打分4/人次,复审8/人次,测前培训费用200/场;

(六)考试组织费按每考生每次5元标准进行总量控制,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强度、工作完成情况自行分配。

第五条 参加上级考试主管部门召开的社会考试工作会议,劳务酬金按照《防灾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从社会考试费中列支。

第六条 校内工作人员社会考试劳务酬金一律通过工资卡发放,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上述劳务酬金发放标准均为税前发放标准,是劳务酬金发放的上限,考试组织实施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标准限额内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5/11/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