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防灾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防科发教〔2017〕89号

防灾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院根据有关政策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设立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超过19人的单数,任期一般为3年。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院长担任;设副主席两名,人选由主席提名;其余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和有关院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三)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处理硕士学位相关的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处理普通教育学士学位相关的日常工作,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处理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系设立,人数为不超过9人的单数,任期一般为3年。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须兼顾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有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一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兼职秘书。

(四)分委会委员由系提出,分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

(一)制订学院学位申请、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 受理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决定;

(三)通过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是否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学院拟规划建设及拟申报的新增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和专业;

(六)审批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八)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九)审议学院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十)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能

(一)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二)审查有关人员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三)审议接受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提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建议;

(四)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六)审议上报本系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上报;

(三)负责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申报和建设的组织工作;

(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申报工作;

(五)定期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六)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院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学院;

(三)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细则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结合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增补。

第十二条 议事方式

(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召开至少2次全体会议。

(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三)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四)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应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院学位办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院学位办汇总后报请会议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对达到下列基本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

(一)达到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要求,具备毕业资格;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研究生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未达到学院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以结业处理的;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

(三)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五条 因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各培养环节考核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毕业资格,满足硕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学院授予其硕士学位。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解除处分后,学院授予其硕士学位。因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学院不再授予其硕士学位。

 

第四章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对达到下列基本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到本科生的毕业要求,具备毕业资格;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实践课程、毕业设计(论文)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三)达到本专业关于创新创业和专业工作能力的基本要求,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学院本科生毕业要求,以结业处理的;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中实践课程、毕业设计(论文)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

(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

(四)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八条 因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各培养环节考核合格,具备毕业资格,满足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因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解除处分后,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因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院不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五章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对达到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达到成人本科生的毕业要求,具备毕业资格,主干课程考核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二) 在校学习期间参加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毕业资格的;

(二)主干课程、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的;

(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的;

(四)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五)经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因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各培养环节考核合格,具备毕业资格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因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解除处分后,学院授予其学士学位。因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院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学生本人参照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提出授予其学位的申请;

(二)各相关培养单位根据本细则进行材料审查,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审查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料,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学位申请资料,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审查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学位申请资料,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学位办公室;

(三)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情况由院学位办公室审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院学位办公室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由学院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处理出具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主页公告10个工作日,逾期视为送达。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学生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和撤销学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防灾科技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申诉。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普通高等教育2014级、2015级、2016级学生及2012级、2013级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可以按照本细则执行,也可以按原《防灾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防科发教〔201635号)、原《防灾科技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防科发教〔201636号)、原《防灾科技学院学位考试管理办法》(防科发教〔20169号)申请学士学位,以上三个文件自202061日起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7/10/3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