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主要途径。为加强大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校鼓励大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第二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学科竞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保障学科竞赛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科竞赛的组织
第三条 学科竞赛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教学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应重点参加与我校学科专业紧密相关、水平高、影响力大的高级别竞赛项目。
第四条 学科竞赛活动须依据“广泛参与、择优选拔、关注重点、节俭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应有合理的受众面,组织形式以校内竞赛选拔,择优推荐参加校外学科竞赛,扩大学生参与范围。
第五条 学科竞赛应以“学生为主体,项目为驱动,教师为辅助”的形式开展,以培养学生兴趣,启发学生独立性、创新性思维为主要任务。
第六条 学科竞赛组织单位(部门)应明确学科竞赛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提高学科竞赛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按相关要求指定参赛团队(个人)的指导教师。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和条件,辟出专用场地或通过产学研合作基地等平台与企(事)业单位共建学科竞赛训练基地,持续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和学科竞赛训练活动。
第三章 学科竞赛的类别
第八条 学科竞赛一般指与学科专业关系紧密的各类有组织的地(市)级以上的大学生竞赛活动,原则上不单独设置校(系)级学科竞赛。
第九条 按照学科竞赛举办单位的等级,分为以下四个等级类别:
1. 国际(洲际)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举办的世界性(洲际性)学科竞赛;
2. 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以及全国性学会、团体等组织机构举办的全国性范围内的学科竞赛;
3. 省(部)级学科竞赛,指各省级(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各厅(局、委)部门、各省级学会或团体等机构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或国家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4. 地(市)级学科竞赛,指各省辖地(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局、委,市级学会、团体举办的全市范围的学科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第四章 学科竞赛的管理
第十条 学科竞赛工作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二级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经费预算与协调管理,各教学单位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以《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级别认定一览表》(附件1)为基本参照,择优参加竞赛项目;参与本目录之外的竞赛项目,需经申请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附件2)。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经费按年度预算,项目经费经学校审批后划拨至各教学单位(附件3)。各教学单位根据开展学科竞赛的基本原则,在本单位内进行遴选,并进行经费的二次预算分配,以项目形式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经费专款专用,仅限用于学科竞赛的组织运行,可支付竞赛项目的校内选拔组织相关费用,参加学科竞赛的报名费、差旅费、耗材费等。
第十四条 作为学科竞赛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与附件1中(或主管校长批准)的学科竞赛,按以下标准和办法核算竞赛指导工作量:
1. 指导一个国际级竞赛队(不少于3人),计30课时;指导一个国家级竞赛队(不少于3人),计20课时;指导一个省(部)级竞赛队(不少于3人),计15课时;指导一个地(市)级竞赛队(不少于3人),计10课时;管理工作量以竞赛项目为单位按总工作量的10%计算。
2. 团队数量按实际报名参赛数量计,同一竞赛项目的参赛队原则上不超过5个。
3. 同时参加同一系列不同等级的竞赛项目,取最高等级的赛事标准计算工作量;同一教师(指导团队)参与同一团队且同一系列不同等级的竞赛项目指导,取最高等级赛事标准计算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4. 以学生个人(非团队)形式参赛的学科竞赛,以竞赛项目为单位按最高等级赛事对应下表标准包干核算教师的竞赛指导工作量:
竞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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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培训)课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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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上(含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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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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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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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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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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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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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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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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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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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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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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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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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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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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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量按对应级别工作量的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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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学科竞赛的奖励
第十五条 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可根据《防灾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教〔2016〕7号)相关规定申请、置换学分。
第十六条 参与附件1中(或主管校长批准)的学科竞赛项目并获奖的,学校按参赛队(个人)给予学生和指导教师相应等级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学科竞赛获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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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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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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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形式(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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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形式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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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形式(元/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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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形式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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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等奖、洲际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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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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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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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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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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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一等奖、洲际一等奖、国家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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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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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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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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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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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二等奖、洲际二等奖、国家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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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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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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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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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三等奖、洲际三等奖、国家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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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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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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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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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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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等奖、省级一等奖(含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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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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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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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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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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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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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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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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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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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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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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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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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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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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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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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取一等奖按每项100元标准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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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参与同一系列赛事获奖的,取该系列赛事所获最高等级奖项对学生和指导教师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在学科竞赛过程中多出高水平论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成果,获得相应成果的学生可根据《防灾科技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发教〔2016〕7号)相关规定申请置换学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级别认定一览表》(附件1)由各教学单位按不超过每专业(教研室)3项的标准申报,学校定期组织申报更新,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防科教〔2013〕26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有关学科竞赛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级别认定一览表.doc
附件2:防灾科技学院计划外学科竞赛审批表.doc
附件3:防灾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