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

防灾科技学院转学管理办法

防科发教〔2015〕74号

防灾科技学院转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学生的转学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四条 申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五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系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六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材料及报审

第七条 转学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2.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防灾科技学院转学申请表》

5.《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第八条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一式五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我院每年6月份和12月份两次集中办理学生转学事宜,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签字盖章的转学申请材料由拟转入学校于每年7月份和1月份统一报送省教育厅,教育厅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的转学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rar

附件二:防灾科技学院转学申请表.doc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5/11/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