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

防灾科技学院教室管理规定(试行)

防科发教〔2013〕68号

防灾科技学院教室管理规定(试行)

 

教室是学院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院重要的教学资源。为合理配置我院的教室资源,有序、规范地使用教室,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学院教室包括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含录播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各类实验室等。按管理权限,教室划分为专管教室和公用教室两类,专管教室包括学院的语音教室、各系(部)的计算机教室、各系(部)的实验室,除专管教室外其余为公用教室。

第二条 公用教室管理由教务处综合协调、信息化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党委宣传部等部门各负其责。语音教室由外语系管理,各系(部)的计算机教室、实验室由各系(部)管理。

第三条  学院公用教室作为专用教学场所,除课内教学安排外其他时间应为学生公共自习时间,满足全院学生公共自习需要。

第四条  专管教室的建设采取立项建设的方式进行,由申请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公用教室建设由学校各相关部门根据教学发展需要组织建设。

 

第二章 教室管理者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公用教室和课内时间专管教室的统一调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教室和教室设备,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办理教室使用手续。专管教室课外时间的使用由各相应管理部门自行调度。教室的调度使用坚持教学优先,服务师生的原则,做好教学保障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教室多媒体设备的维护,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多媒体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并填写《检查维修登记簿》,保证教学正常使用。

(二)建立电话报障专用系统,对于教学过程中突发的多媒体使用故障,应有专人及时到位排除故障。

(三)及时对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培训,制作详细的多媒体设备使用手册。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教室基础设施的维护,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教学楼及各类教室的按时开关。

(二)为教室配备粉笔、板擦等基本教具并经常检查补充,按要求进行教室内的卫生保洁,为教室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

(三)检查教室门窗、黑板、照明、桌椅等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报修,维护教室的正常使用功能。

(四)按照教师的教学要求开放多媒体等设备,需设柜上锁的教学设备在课前打开,课后及时锁上。发现教学设备故障或损坏,及时向负责维修的部门报修。

第八条  保卫处负责教室及周边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教室文化建设的管理。

 

第三章 教室的申请、审批、注销

 

第十条 各学期教学计划内的教室使用严格按照教务处排定的课表执行。教学计划内教室使用变更由教师本人填写《防灾科技学院调课审批表》,由教务处批准,并通知后勤管理处教室管理人员。教室使用时发生临时故障,教室管理人员可根据情况临时调整教室。

第十一条 非教学计划内安排的教室申请使用,分如下情况:

(一)本院老师、学生(包括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会、讲座等活动,须填写《举办学术报告讲座审批表》并附内容简介或提纲,经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并由后勤管理处安排教室;主讲人为院外人士举办的报告、讲座、论坛等活动,由教务处安排教室,涉及思想意识形态的,应由主办单位至少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宣传部报批备案。

(二)各部门因例行工作需使用教室时,由部门批准后提交教务处审批;其他情况教室使用申请,需另附书面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学院重大活动安排需使用教室时,全院所有教室的使用按教务处的通知处理,已申请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

第十二条 教室使用申请原则上至少应提前一天,但不多于一周,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室使用实际于申请当天进行审批,安排时间、地点,审批结果通过教务系统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教室使用得到批准后,若因故没有使用的,应立即向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教室的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学院安排,按已排定的使用时间和教室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变动,不得擅自占用教室。未经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协商同意而擅自占用教室资源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借用教室或改变经审核后的教室用途。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暂停该单位本学期申请教室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在使用教室过程中,教室使用者应遵守学院相关规定及《教室使用守则》,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影响其它教室的正常教学活动和学生自习。若有违反,教室管理员有权予以劝导、登记、制止、上报,直至终止其对教室和设备的使用。对不听从劝导的人员,通报相关系部,予以处理;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对于发现问题,没有及时反映的教室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使用者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使用人和使用单位负责赔偿。教室内的各种教学用具、保洁用具仅供本教室使用,未经教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移出本室外,更不能移做他用。教室使用完毕应及时通知教室管理人员,关闭所使用的相关设备。对没有及时通知教室管理员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由教室申请人及相关院系(单位)按学院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防科发教〔2013〕68号附件.

防灾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3/05/22印发